合同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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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与中介恶意骗贷 合同无效损失各自承担


由于受限购令、宏观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二手房交易的贷款渠道趋紧。买房人与中介公司居然利用购买商铺贷款政策相对宽松的条件,虚构贷款用途来共同骗取银行信贷。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贷款委托合同案件,判决确认双方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张某在苏州市从事桶装水的零售工作,为购买第二套住宅,在苏州某知名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他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中介公司中介费8800元,付给卖房人定金1万元。由于房价近百万,张某手上仅有10万元,为筹集房款,张某与中介公司商量,并签订一份贷款委托合同,委托中介公司为其办理10年期的贷款,又付给中介公司2万元贷款服务费。中介公司为张某伪造了虚假的身份信息和收入证明——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月收入2万元。同时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商铺买卖合同,因此以购买商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经过审查,答复贷款期限只能为18个月。张某认为授信期限过短,而自己肯定不能按期还款,因此不想买房了。但自己为此付给中介公司的8800元中介费、2万元贷款服务费和卖房人的1万元定金岂不是白给了,张某与中介公司交涉未果,遂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8800元。
被告中介公司辩称其收取的中介费、贷款服务费是被告为原告所做工作的酬劳,另外1万元定金是原告支付给卖房人的,与被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委托人可以将自己的事务交由受托人处理,但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亦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了维护房地产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同时保障金融安全、控制次级抵押贷款,银行普遍对贷款申请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对贷款用途做出一定限制,要求买房人自有资金的支付达到一定比例等。贷款用途、借款人工作、收入信息等对银行的授信业务具有特殊利益。张某与中介公司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虚构贷款用途来骗取银行信贷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不仅损害了第三人银行的利益,而且还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双方关于贷款的委托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在骗取银行授信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属于损失,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分担。
最终,虎丘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信贷的委托合同无效,在扣除张某因自身过错承担的部分损失后,判令被告中介公司返还原告张某18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