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伤事故私了后还能不能再要求补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9年8月,刘某在某厂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20多天。住院期间和后续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由工厂支付。治疗结束后,工厂与刘某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工厂一次性向他支付10000元伤残赔偿金,他以后不得再就此事主张任何权利。前不久,刘某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八级伤残。按照八级伤残赔偿标准,刘某在辞职后可以得到5万多元伤残补偿。刘某还能不能再要求工厂给予补偿呢?
刘某虽然与工厂就赔偿达成了协议,但由于他在与工厂协商时没有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此时他对自己的权利内容认识并不充分,其处分权除劳动关系时,工厂应向其支付工伤待遇赔偿共计5万多元,而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仅为10000元,协议内容明显对他不利,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明显不公平。刘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