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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第一人被吊销驾驶证 5年内不得重考
5月后广州醉驾第一人被吊销驾驶证 5年内不得重考
交宣
 
    记者从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获悉,《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5月1日实施后,广州交警于5月1日凌晨查获的广州醉酒驾车第一人周某某目前已被警方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据了解,违法嫌疑人周某某于5月1日凌晨1时45分在环市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和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等违法行为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除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外,交警部门于5月17日依照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有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另外,周某某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依法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涉嫌醉酒驾驶违法嫌疑人周某某还将被拘役并处罚金。
    市公安交警部门表示,目前酒后驾驶整治已纳入交警部门日常管理,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自5月1日起,对于醉酒驾驶违法行为人,警方除依照《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还将根据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再次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切勿以身试法。
 
    附件: 酒后驾驶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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