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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执行“七法”论
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和谐执行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在执行工作中多做执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和解促执行,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正与效率”的现代司法原则。和解的成功与失败,与和解方法的正确与否有着直接关系,而和解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不同的当事人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进行。

    一是辩法析理法。部分涉案当事人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不懂法律相关规定,因此对法院裁判不能理解,往往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对此,法院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疑问与辩解不能简单地以裁判已生效就无条件执行,而应耐心析理讲法,使当事人懂法、守法,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从而自愿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二是情感交流法。针对赡养、相邻关系、抚养费、探视权等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应本着“事要解决、不伤感情”的原则,与被执行人通过讲法律、话家常的情感交流,消除被执行人的心理障碍,减少与申请人的对立,从而促使当事人之间就执行兑现问题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三是说服疏导法。要求执行法官具有不怕跑断腿、磨破嘴的精神,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消除思想隔阂,化解当事人双方的抵触情绪,尽最大努力做到“不战而屈人之兵”,使他们真正了解对方及法院工作的难处,主动放弃自己坚持的部分主张,为执行和解铺平道路,使案件的执行取得令当事人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四是借助外力法。注重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与协调,充分利用民间调解组织以及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的力量,选择被执行人的基层组织、尊长、同学、好友等合适的人说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与申请人和解,借助外力使案件和谐执结。

    五是刚柔相济法。和解是执行的最佳手段,但对个别被执行人不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就难以兑现。应注意采取强制执行与和解执行并重的办法,以必要的强制来促进和解,在说服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冻结和必要的人身强制等措施,在法律的威慑下,被执行人迫于强制压力,自愿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六是参与执行法。对一些案件法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甚至穷尽了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主动邀请当事人参与执行,让当事人亲眼见证执行情况,消除其对法院的误会和不信任,从而达到相互理解和信任,并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自己的要求,促成案件和解。

    七是约束制约法。加强对和解协议反悔行为的制约,以督促当事人诚实守信、全面履约。一方面,和解协议中依法约定迟延履行金的最高计算方式,对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后,严格依法计算迟延履行金,绝不能让债务人投机取巧获得期间利益;另一方面,对具有借用和解手段达到拖延时间、拖垮和玩弄对方当事人想法的行为人,执行法官还可以运用不履行义务容易引发不利的后果来警示和督促行为人,分析利害、明示后果。

    综上,和解执行案件,不仅仅要注意方法,更重要的是执行法官要将自身的情感融入其中。执行法官只有具有“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使这些方法的运用自然而不做作,从而给执行双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相反如果执行法官缺乏服务大局意识和关注民生之心,不因案而宜,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制定和解执行预案,不仅起不到对当事人施加积极影响的作用,还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影响法院和执行法官的声誉,无法达到和解执行案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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