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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侵权和违约索赔之诉
【案情简介】
  梁某,广东人,为某大学大四的学生,2009年2月15日,梁某乘坐的广东省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由王某驾驶的粤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与陈某驾驶的湘XX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及杨某驾驶的闽XXXXX中型自卸货车于东莞松山湖新城大道与大学路交叉路口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山湖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王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本案焦点】
 受害者家属以何种诉求向哪方主张赔偿权利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相关法律知识】
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异同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中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当事人存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违法行为而产生,客观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侵权责任又称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基于行为人存有侵害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而产生,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了不法侵害。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同之处是两者都因非法行为而产生,行为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但两者又有许多不同,主要是:
1、责任基础不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以存有违反合同的事实为依据,且在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依据权利人存有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法律法规规定而产生。
2、产生的原因不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行为的性质不同。违约行为是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的违反;侵权行为是对民事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违反。
4、侵害的客体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规定的债权;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包括债权在内的一切受民事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5、违法行为表现不同。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毁约;而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法侵害或权利滥用。
6、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包括违约赔偿金、违约金)和继续履行责任;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财产责任外,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7、责任承担的范围不同。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通常是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或约定一方违约时对他方赔偿的计算方法等,可以对预期利益要求赔偿,但通常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一般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有精神损害赔偿,但一般不对预期利益加以赔偿。
8、适用法律不同。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侵权责任往往根据侵权性质,除适用《合同法》外,还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等。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责任人和权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在合同履行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违约行为,同时也符合侵权行为特征,权利人既可依据合同及《合同法》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合同和其他法律法规而直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一般只允许权利人选择一种请求权来实施权利救济。而且这一选择权仅属权利人所有,被告或人民法院均无选择权。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律师代理意见】
      经过了解和分析本案情况发现,本案中发生事故的三辆车辆中,其中两车相对受害者家属即原告一方为外地车辆,且车辆价值均较低,车辆所有人均为个人,长期在外靠跑运输为生,赔付能力小。而受害者乘坐的车辆为原告当地车辆,车辆所有人为大型车辆营运公司,公司的规模较大,实力雄厚。且车辆购买有全额保险。
若从侵权角度提起诉讼:虽可将三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均列为被告,但因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于陈某,另外两车均无过错,则在赔偿责任承担时,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陈某的赔偿能力有限,原告有可能无法获得完全赔偿。且因其中两车为外地车辆,车主为个人,可能导致诉讼文书的无法送达,从而造成案件的久拖不决,受害者家属迟迟得不到赔偿。
若从违约角度提起诉讼:本案中,受害者和其乘坐的车辆所有人之间是旅客与承运人的关系,建立有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严格责任。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包括主观过错,只要承运人有违约行为,无论承运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害者因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受害者家属即原告只能选择受害者乘坐的车辆之所有人为被告。
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有全部赔偿能力的责任人只有受害者乘坐的车辆所有人即广东某运输公司,该公司一直在正常运营中,法院能够直接联系到公司并对其进行通知和送达,选择违约之诉能使案件尽快得到解决,受害者家属能够获得全额赔付。
基于上述分析,代理律师代理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要求广东某运输公司向受害者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四十余万元。
【判决结果】
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案件启示】
交通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选择专业的代理律师,全面分析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综合考虑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能力,选择适格恰当的主体作为被告,实现赔偿权利的最大化,是弥补交通事故所造成伤害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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