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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应具备的条件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因此,作为航天科技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三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以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由此可见,新颖性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基准的。判断新颖性有4个要求:
1.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即失去新颖性。这里的出版物是指以书面形式描述并公开出版和发行的有形物,它不限于印刷,也含打字、手写、照像等,即包括专利文献、科技杂志、书籍、学术论文、广告性资料(小册子、产品目录等),也包括磁带、唱片、影片等。该出版物必须是公开发行的,即无保密义务的人可接触到,如果是限定范围的人能接触到就不算公开,不仅如此还要看公开的程序,只有充分公开了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使同行的普通技术人员看了就可实施,才能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2.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即失去新颖性,如果在国外使用过不破坏新颖性;
3.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包括参加展览、鉴定会、公开销售产品等,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以前不要参加展览或公开销售产品,避免丧失新颖性;
4.一件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有他人就相同内容提出过专利申请,只不过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先申请的公布日以前,其后申请也丧失新颖性,也就是抵触申请。因此作为研制单位应尽早申请专利,防止他人抢先申请同样的发明创造。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专利有突出的实质特点,该实用新型专利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创造性主要是与已有技术比较发明创造的技术高度,对于新颖性主要是与已有技术比较发明创造的差异,而创造性是比较这个高度所达到的程序。
实用性:是指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效果。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必要时应有附图,对于实用新型必须要有附图。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图片或照片,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向专利局递交的申请文件应一式两份,而且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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