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东 佛山中山珠海顺德南沙番禺花都越秀天河荔湾律师 法律顾问 合同房产 交通 刑事辩护 离婚婚姻继承 借贷欠款债权 股权公司证券,诉讼仲裁纠纷,投资招标拍卖
欢迎光临!广东方圆律师网是由广东极视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专业法律服务及公益性普法网站。
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适用先予执行限于给付之诉,但不是所有给付之诉都可以适用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类案件,申请人大多是由被申请人供养的,往往依靠被申请人给付生活费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如不先予执行,申请人会陷入困境。
 
第二类案件,属于申请人付出劳动报酬,如应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等,申请人是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和供养家属的,不及时给付也会影响申请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需要。
 
第三类案件,主要是案件的诉讼请求涉及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上的紧急需要,如拖延到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以后给付,势必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
上一篇:商家的“格式条款”有无法律效力?
下一篇: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常识

广州番禺经济合同律师/广州番禺房地产律师/广州番禺婚姻继承律师/广州番禺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番禺公司并购律师/广东律师/广州南沙交通医疗事故律师/广州南沙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南沙经济合同律师/广州南沙交通医疗事故律师/广州南沙婚姻继承律师/广州南沙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广州南沙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广州南沙房地产律师/广州番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律师 / 中国法律顾问

Copyright 2009-2018 http://www.fylawyer.com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21077号  

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鱼富街十一号508
咨询:(TEL/FAX):020-2388 2822 手机/微信:135 2788 3316 QQ 号码:106 303 1099 / 1044 286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广东省司法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州市工业信息中心
本网站是由广州陈树荣律师主办的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转载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陈律师是专家法律顾问,疑难纠纷可成功收费。承办范围:经济合同、房地产、公司股权、债权债务 借贷欠款、婚姻离婚继承,工程 投资 招标拍卖 抵押担保 证券期货 商标专利 票据税务,交通事故,人身医疗保险损害赔偿,刑事辩护、保释保外,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责任,诉讼仲裁 并购清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