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东 佛山中山珠海顺德南沙番禺花都越秀天河荔湾律师 法律顾问 合同房产 交通 刑事辩护 离婚婚姻继承 借贷欠款债权 股权公司证券,诉讼仲裁纠纷,投资招标拍卖
欢迎光临!广东方圆律师网是由广东极视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专业法律服务及公益性普法网站。
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责任 

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处以所市政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抽逃出资行为的刑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上一篇:公司与证券部的法律服务

广州番禺经济合同律师/广州番禺房地产律师/广州番禺婚姻继承律师/广州番禺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番禺公司并购律师/广东律师/广州南沙交通医疗事故律师/广州南沙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南沙经济合同律师/广州南沙交通医疗事故律师/广州南沙婚姻继承律师/广州南沙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广州南沙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广州南沙房地产律师/广州番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律师 / 中国法律顾问

Copyright 2009-2018 http://www.fylawyer.com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21077号  

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鱼富街十一号508
咨询:(TEL/FAX):020-2388 2822 手机/微信:135 2788 3316 QQ 号码:106 303 1099 / 1044 286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广东省司法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州市工业信息中心
本网站是由广州陈树荣律师主办的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转载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陈律师是专家法律顾问,疑难纠纷可成功收费。承办范围:经济合同、房地产、公司股权、债权债务 借贷欠款、婚姻离婚继承,工程 投资 招标拍卖 抵押担保 证券期货 商标专利 票据税务,交通事故,人身医疗保险损害赔偿,刑事辩护、保释保外,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责任,诉讼仲裁 并购清算等等